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此次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工作包括: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理顺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同时配套调整非居民
(一)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在城市管网配送环节的中间价格)
天然气配气价格由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其中: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2元/立方米;核定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为0.11元/立方米;核定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为0.78元/立方米。
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当期气源采购价(以新燃集团2022年实际采购价格为基期)+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1.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一次听证、分步理顺”的原则,第一阶段(2024年)在1.37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同向顺调0.13元/立方米,调整到1.50元/立方米。
2.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采用“一次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阶段(2024年)在1.37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同向顺调0.33元/立方米,调整到1.7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2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较现行价格持续上涨0.25元/立方米。
按照满足多种用气需求,将居民阶梯用气量设置为一、二、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0-300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一档0-2700立方米/年,执行基础气价;居民生活用气第二档300-360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二档2700-3000立方米/年,累进加价1.2倍;居民生活用气第三档360立方米/年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三档3000立方米/年以上,累进加价1.5倍。
2.联动方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价格调整额+配气价格”方式计价,实行动态同向调整,涨降同频,不可只涨不降。
3.联动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基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
4.联动周期。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一样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2%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0%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就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收费行为(免费更换到期损坏的计量表、自闭阀、软管)、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管销分离气源采购模式建立、精准补贴重点群体(对低保人群优惠政策、赠送气量)措施建议,同步听取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意见建议。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严格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报告等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经审核,2022年度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总成本为416180965.43元,单位成本为0.18元/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乌鲁木齐市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益民大厦综合办公楼一楼128会议室(地址: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此次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工作包括: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理顺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同时配套调整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一)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在城市管网配送环节的中间价格)
天然气配气价格由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其中: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2元/立方米;核定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为0.11元/立方米;核定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为0.78元/立方米。
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当期气源采购价(以新燃集团2022年实际采购价格为基期)+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1.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一次听证、分步理顺”的原则,第一阶段(2024年)在1.37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同向顺调0.13元/立方米,调整到1.50元/立方米。
2.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采用“一次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阶段(2024年)在1.37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同向顺调0.33元/立方米,调整到1.7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25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较现行价格持续上涨0.25元/立方米。
按照满足多种用气需求,将居民阶梯用气量设置为一、二、三档,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价为1:1.2:1.5。即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0-300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一档0-2700立方米/年,执行基础气价;居民生活用气第二档300-360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二档2700-3000立方米/年,累进加价1.2倍;居民生活用气第三档360立方米/年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第三档3000立方米/年以上,累进加价1.5倍。
2.联动方法。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实施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价格调整额+配气价格”方式计价,实行动态同向调整,涨降同频,不可只涨不降。
3.联动公式。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基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
4.联动周期。对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设置不一样价格联动周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启动条件。在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2%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1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0%及以上,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气源采购价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下限时,销售价格按下限调整;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化超过上限时,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超过上、下限时,未调金额暂由燃气销售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计计算(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就规范燃气经营企业收费行为(免费更换到期损坏的计量表、自闭阀、软管)、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动管销分离气源采购模式建立、精准补贴重点群体(对低保人群优惠政策、赠送气量)措施建议,同步听取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意见建议。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严格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报告等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了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经审核,2022年度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总成本为416180965.43元,单位成本为0.18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