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电焊作业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且在今年4月还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同日,,在有较大火灾隐患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龙某的行为构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情节严重,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9日-23日,青田县对辖区内涉及电焊、切割的企业组织专项检查,持续打击违规电焊行为。在对多家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李某、蔡某、刘某等5名人员在厂房内进行无证电焊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公安机关依法对5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5月23日,遂昌县对某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实施工程人员凌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查,凌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立马停止电焊作业,并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23日-26日,庆元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查无证电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松源街道某工业园等场所,查获无证违规电焊作业案件3起,对胡某、吴某、张某等无证电焊操作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5月26日,景宁县在开展严查无证电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检查中发现,2名工人蒋某、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景宁县某建材中心进行电气焊作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2名违法人员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5月26日,莲都区对某项目工程和某建材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2名员工黄某、许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公安机关对黄某、许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