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一案例入选检察公益诉讼助推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典型案例_火狐体育电竞在线登录入口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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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一案例入选检察公益诉讼助推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电竞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1-31 05:16:04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以“检察公益诉讼助推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主题联合发布8个典型案例。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谢坡村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督促的监督职能和检行协作配合的不懈努力。案例中,既有诉前检察建议,也有行政公益诉讼,既有涉水涉矿等检察机关传统重点履职领域,也包括养殖污染、汽车维修等新型监督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施行《甘肃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办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生动实践。

  检察机关精准把握行政权优先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界限,对行政机关已经启动整改工作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案件线索暂缓立案后持续跟进监督。当发现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矿山修复整改不彻底时,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有效全面整改。

  天水市武山县桦林镇谢坡村附近砂石料矿山共设立2家建筑用石料矿,开采作业形成3个开采坡面。该处矿山采矿权到期后,矿山环境修复及复垦复绿义务人在未开展坡面平整和覆土的情况下,直接在开采面和砂石料堆上种树,导致多数树木枯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

  2021年11月,天水市武山县检察院接到甘肃省检察院交办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线索,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已启动省级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鉴于行政机关慢慢的开始履职,武山县检察院决定暂缓立案,对谢坡矿山整改情况持续做好跟进监督。

  2022年3月,武山县检察院再次到谢坡村矿山进行现场调查,并结合地形复杂的特点,采取无人机技术协助勘查取证。调查发现,虽然行政主任部门针对该省级环保督察问题督促矿山企业实施了矿区矿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但部分坡面弃渣废料清理工作仍不彻底、覆土补植工作亦不到位,尤其该矿山东北方向的坡面弃渣废料堆积严重,清理进度较慢,修复工作严重滞后,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武山县检察院于2022年3月21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年3月25日武山县检察院向行政主任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督促桦林镇谢坡村砂石料矿山企业限期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及时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同类情况的发生。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主任部门积极履职,转运废渣石料3000余立方米,移除枯死树木1000余株,播撒草籽1000余斤,种植云杉1.4万余株,樟子松3000余株,因地制宜开辟抗旱应急水源,修筑20立方米蓄水池1座,配套铺设浇灌管道200米,配备浇水车辆一台,对栽植的苗木和播撒的草籽进行后续浇水管护,提升栽植苗木成活率。累计完成边坡修整8万余平方米,覆土2万余立方米,修筑铁丝石笼挡墙720立方米,督促拆除粉碎车间1座、泥水分离设备1座、生产线日,被建议机关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谢坡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工程基本完成。

  2022年5月,武山县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谢坡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做“回头看”,涉案矿山区域全面实现绿化,后续保墒保活措施配套齐全,管护长效机制得到完善。随后,行政主任部门聘请天水市地质环境恢复专家库5名专家开展矿山修复工作复核复验,目前该问题已整改销号。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是加快推进生产方式绿色转型、筑牢生态环保安全屏障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办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案件时,严格贯彻落实司法谦抑及行政权优先原则,对行政机关慢慢的开始整改的问题,充分尊重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做好跟进监督工作。对行政机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及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用好诉前检察建议监督举措,助力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完善矿山开采区域修复治理工作常态化监管,与行政职能部门协同答好矿山环境生态治理“必答题”,交出最优“检察成绩单”。

  自备水井违规取水,严重威胁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灵活运用磋商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做到“一井一策”,维护了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均衡发展,推动了黄河流域兰州段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中的责任担当。

  兰州作为黄河穿城而过的城市,水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十分严峻。甘肃省第二轮第三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映,兰州自备水源井关闭不彻底,兰州某啤酒有限公司等25家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共64眼自备水井,未按照要求于2020年底前全部关闭,市、县(区)行政主任部门继续审批其取水许可,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损害,不利于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022年6月30日,兰州市检察院收到甘肃省检察院下发该案线索后,及时开展案件线日立案调查,办案组于同年7月7日至14日前往现场实地勘查,经调查发现,线眼自备水井,绝大部分处于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分别由兰州市及下辖6个县(区)级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管理。根据水井使用类型,涉及工业生产取水井23眼,水源热泵取水井13眼,生态绿化取水井9眼,城镇居民生活取水井7眼,农业取水井5眼,农村人饮取水井4眼,科研取水井2眼,温泉洗浴取水井1眼。截至兰州市检察院调查时,已经关停14眼,未关停50眼。

  兰州市检察院与行政主任部门多次沟通后,于2022年9月7日召开案件磋商会,市县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磋商。兰州市检察院通报了线索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依法处置、分类监管、逐步推进的总体整改思路,就涉案未关停的50眼水井情况逐一核实,对属于法定关停的自备水井,应当依法立即予以关停;对法定可以保留的,必须充分阐明合法存续的相关依据;同时要对地下水取水许可动态管理,及时核减闲置取水指标,把监管职责落到实处。通过磋商,兰州市检察院充分听取行政主管机关意见,双方就涉案自备水井关闭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为推动案涉问题的及时整改,2022年9月8日,兰州市检察院根据磋商意见,向兰州市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整改并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磋商意见落地落实,确保黄河流域兰州段地下水资源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行职责,对涉案36眼法定必须关停的自备水井立即关停,其他可以保留的自备水井暂缓关停,按照其实际用水量动态核销闲置取水指标,全面落实节水阶段性整改任务。

  保护地下水资源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水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落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兼顾发展与保护、刚性与柔性相结合,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中心的案件办理原则,避免一刀切的办案方式,对自备水井精确分类,逐一认真调查研究,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求,在案件办理中真正的完成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当地大规模的公司存在的生态环保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司法,通过“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回头看’”办案模式,多方施策、精准监督,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既守护绿水青山,也支持了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省环保督察反馈,金昌某科技公司污水重金属污染物未执行车间排放标准,立即进入该公司8000吨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某镍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配套的1200t/d污水处理设备运行不正常,车间排放口中废水总镍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某冶炼厂废渣场未明确场界及容量大小,未建立进场负面清单,内部综合利用项目无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游离于监管之外;某铜业公司工业固废填埋场渗滤液导流及收集系统未建成,固废堆填作业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

  针对省环保督察反馈的金昌某企业下属公司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益诉讼线索,金昌市检察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联合行政主任部门实地查看线索反映问题情况。同时,主动走访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了解企业的发展问题、存在的困难以及企业针对污染问题的初步整改方案及资产金额的投入。经初步调查核实,该线索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危害生态环境的隐患未能排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管责任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金昌市检察院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线日,金昌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诉前磋商会议,邀请行政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和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磋商会通报了对问题调查核实的情况及行政机关履职情形。特邀行政检察官助理针对企业环保问题存在的危害以及企业整改方案的可行性作了专业分析,同时认为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督促问题整改。人民监督员结合自己工作背景对办案活动发表了监督意见,认可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并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经磋商,检察机关与行政主任部门就涉案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和时限达成一致并签订行政确认书,确认由行政主任部门按照确认书内容开展整改工作,检察机关跟进督促整改情况,对问题线索不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根据磋商确定的整改时限和企业整改进展要求,2022年12月底,金昌市检察院联合行政主任部门就案涉企业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做检查督促,确保整改方案全面落实。2023年5月,金昌市检察院再次对照整改方案组织做全面“回头看”,有关企业公司共投入资金6360余万元,按照整改方案全部整改完毕,达到预期目标。其中,某科技公司投入资金1720万元,建成重金属废水减排达标治理项目,解决能力达2000m3/d;某镍盐公司投入资金4565万元,建设新的解决能力为4000m3/d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站,作为1200t/d污水处理设备接续设施;某冶炼厂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勘察测绘工作,明确废渣场场界范围及容量,投入资金50万元用于问题整改;某铜业公司投入资金25万元,完善渗滤液收集系统和填埋场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规范固废填埋作业过程洒水抑尘管控措施。

  本案涉环保问题专业性较强、投入资金量大,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特邀行政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优势,借助“外脑智库”共同破解专业性难题,为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提供了权威支撑。邀请人民监督员全流程参与办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监督环节,使检察监督权在“阳光下”高效规范运行。同时,监管部门、相关企业积极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案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企业未来的发展环境更优化。通过该案的办理,不断凝聚行政执法与公益司法保护合力,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护航经济发展两不误。

  检察机关在办理省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个案问题时,拓宽调查视野,对辖区污水处理厂运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检察建议、磋商会议、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整治,推动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2022年甘肃省第二轮第二批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反映:景泰县某污水处理厂长期将污水未经处理利用农灌直排,取样监测显示,外排污水中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严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污染周边环境。

  本案线索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省检察院移送。2022年3月,白银市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下发的案件线索后,经研判交白银市景泰县检察院办理。景泰县检察院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初查,深入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实地勘验固定现场证据、咨询专业人员、调取行政执法材料。经初步调查发现,景泰县该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7月建成投入运行,因设备老旧破损、管理不到位,出现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水质超标等情形,周边村民甚至截流污水处理厂排水灌溉农田,不仅污染周边环境,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景泰县检察院推动系统治理,对县域内其他污水处理厂(站)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景泰县某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率低、污水直排至河道;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因入驻企业少一直未投入使用。检察机关经研判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方面存在怠于履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协同不足等问题,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于2022年5月6日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为厘清监管职责,督促落实整改任务,2022年5月20日,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各单位召开磋商会议,厘清了各自监管职责。2022年6月,景泰县检察院根据磋商情况,先后向被监督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履职,确保全县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杜绝污水超标排放,防止中水灌溉对土地环境埋下污染隐患;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尽快投入运行。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跟进整改情况,发现仍存在监管职责未压实、各单位协同履职不完全等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2022年8月1日,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提出各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意见,听证员经评议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和听证员意见表示认可,听证会形成一致意见。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2022年8月底,被监督单位先后书面回复已整改到位。经实地走访,景泰县某污水处理厂老旧破损管道设备均维修更换,农民截流灌溉现象已杜绝,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营,排口水质数据达标;污水处理站也已对污水全部收集并达标排放;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在某工业园区新建一套200m³/d一体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对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省环保督察线索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

  检察机关针对省生态环保督察线索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个案问题,拓宽监督视野,对辖区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做全面排查,按照系统治理思路和类案监督模式,推动多个污水处理设施一体纳入整改,使得案件办理取得显著成效。本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叉重叠,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磋商、检察听证等手段,综合施策,整合多部门力量,共同推进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治,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通过案件“小切口”,做好治理“大文章”,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应当以是否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环境损害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治理为标准。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经检察机关督促履职后仍未全面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武威市民勤县检察院在排查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部分养殖户治污设施不完善”问题中发现,民勤县某镇村民孙某某自2017年以来,在住宅后院内自建养殖场,其规模养殖生猪所产生的恶臭气味,破坏周边生态环境,对周围居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民勤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2021年7月7日,民勤县检察院对镇政府立案调查,于2021年7月28日向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孙某某尽快将养殖场搬离居民生活区。2021年9月26日镇政府书面回复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动员孙某某在远离居民区的闲滩空地审批修建养猪场。”2022年2月23日,在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专项行动中,武威市检察院、民勤县检察院联合开展实地调查,发现涉案养殖场仍未搬离,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根据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意见,民勤县检察院遂邀请人民监督员、有关行政部门、镇政府及附近村民召开现场听证会,一致认为镇政府就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未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损害,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2022年3月30日,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民勤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4月2日,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限期将涉案养殖场搬离居民生活区。

  诉讼过程中,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联系相关部门重新为孙某某划定养殖区域,督促孙某某搬离涉案养殖场并在划定的养殖区域重新修建养殖场,涉案养殖场污染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镇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为违法。2022年8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孙某某养猪场未依法有效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之行为违法。

  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线索,严格落实精准性、规范性办案要求,对经履行诉前程序督促后,相关单位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据集中管辖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的要求。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检察机关坚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核心,支持并监督政府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诉前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窘境,让受损公益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张掖市甘州区H再生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设置暗管将地埋式油罐内的黑色油水混合物排入厂区北侧开挖的渗坑内,污染面积约279.63平方米,取样监测显示,渗坑内油水混合物中石油类浓度达到594000mg/L。H公司违法倾倒危险废物28.05吨,污染土壤113吨,在厂区东南角开挖大坑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含油废物2.24吨,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2022年4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省检察院反馈该线索,省检察院按照地域管辖移交张掖市检察院办理。张掖市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经初步审查认为,H公司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指定由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监督。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立即安排部署,成立专门办案组,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经调查核实,H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系一家以处理废轮胎、废塑料、废矿物油、生活垃圾“四废”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环保企业,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虽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的土壤必须及时科学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风险。因此,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多次沟通磋商,督促H公司迅速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涉案公司开展实地勘查、分析法律风险,督促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损害评估,为做好“后半篇”文章打好基础。

  2022年9月,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初步调查认为,省级环保督察反馈张掖H公司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涉案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已对非法倾倒和填埋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土壤及时进行科学规范处置,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治理,达到了诉前实现保护公益为最佳司法状态的目的。同时,鉴于该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了《张掖H公司违法排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并经专家评审,建议报请移送张掖市院支持赔偿权利人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2022年11月,在张掖市检察院的支持和监督下,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双方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考虑H公司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前期及时处置污染物、积极参与磋商等因素,根据“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将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22万元,经双方磋商同意,由赔偿义务人采取“支付部分赔偿款+自行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坚持“保护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紧扣服务中心大局,紧跟省级环保督察,落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规定(试行)》要求,针对公益损害事实,正确处理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支持并监督赔偿权利人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对磋商过程、磋商意见等提供法律建议并成功达成赔偿协议,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保护了生态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针对城区雨污混流,污水外溢直排河道现象,检察机关及时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以点带面开展溯源排查并制定长远规划,全面实施城市雨污分流更新改造工程,推动系统治理,促进问题根源性整治,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

  平凉市崆峒区南北路大桥北端东侧倒虹吸井污水外溢,从泾河大桥南岸西侧沟渠排入泾河。经现场取样监测,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分别为412毫克/升、61毫克/升、5.67毫克/升、85毫克/升,各项检测指标均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V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水质标准。

  2021年8月26日,平凉市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通知要求,将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的“平凉市某污水处理厂周边违法生产排污”问题线索交办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发现除线索反馈的“平凉市某污水处理厂周边”外,平凉中心城区大范围存在雨污混流现象,大量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道直排泾河,严重污染泾河水质,影响沿岸人居环境。该院于同年8月31日立案,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现场模拟实验,研判污染原因,查明某部队营房和某蔬菜批发市场雨污合流,雨水直排污水管网,进入泾河南北路大桥北端东侧倒虹吸井,同时南岸东西向管网与南北向过河管网形成90度直角,过河管网污水流速缓慢、瞬时水量过大,平凉某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提升不及,致使南北路大桥北端东侧倒虹吸井污水外溢。随后,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城区雨污分流工作推进会,共同商定整改方案。

  2021年9月10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城区生活污水污染河道及其他水体,尽快恢复泾河水质;采取工程措施对污水处理厂周边影响污水外溢管道进行改造;全面摸排中心城区雨污混流情况,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雨污混流问题立行立改。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五项措施推进整改:一是实施某部队营房和某蔬菜批发市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铺设钢筋混凝土雨水管道478米,配套雨水检查井14座。二是实施泾河南岸污水管道工程约220米,将泾河大道污水主管与2号泵站连通,使泾河北岸污水顺畅汇入2号泵站,避免南岸污水反逼。三是埋设溢流管,将南北路与柳湖路十字污水溢流井溢流污水分流至污水处理厂。四是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急调蓄池2座,总容量3.2万立方米,缓解瞬时降雨流量过大问题。五是委托设计研究院制定《平凉市泾河北岸南北大桥东侧虹吸井污水溢流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形成长期规划,摸排中心城区其他雨污分流不彻底问题107处,结合棚户区建设等工程,完成了6个巷道区域雨污分流改造。

  为确保整改效果,做好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围绕中心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长期规划开展常态化“回头看”。2022年5月、12月,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核查摸排的107处雨污分流不彻底问题整改情况,督促改造工程有序推进,所有工程均在2022年底如期完成,做到了“雨水入河、污水入厂”。

  泾河是黄河支流渭河的第一大支流,直接影响黄河中游流域绿色、持续发展。检察机关以“小切口”作“大文章”,从环保督察反馈个案问题扩大延伸至中心城区雨污混流问题,提出针对性治理措施,同时注重部门联动、协同推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推动城区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升级,促进流域生态环保。雨污混流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分流改造更是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通过工程改造,将雨污混流升级为分流排放模式,切断污染源,促进雨水健康循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提升了城市品质和环境质量,助推了海绵城市建设。

  针对陇南市武都区汽车维修企业未按照要求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对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完善VOCs污染防治设施,使其达标排放。

  陇南市武都区有多家汽车维修企业VOCs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监管单位未安排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开展VOCs综合治理工作,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6月6日,甘肃省检察院转来省级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察关于汽修行业VOCs污染问题线索,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遂对该问题线索展开调查。通过主动对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辖区汽修企业名册、分布情况和VOCs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辖区25家汽车维修企业展开了全面排查和群众走访。经调查查明: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存在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虽有简陋的防治设施,但部分破旧损坏,且未取得环保检测报告,在开展喷漆、烤漆等作业中直接将产生的含有VOCs的废弃物排入大气,个别企业还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随意直排,对周边环境和群众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周边群众怨声载道。武都区院遂于2022年11月4日正式立案调查。

  为推动污染问题的系统整治,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立案后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了检察机关调查情况,并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再次现场确认,做到事实清楚、认定准确。鉴于案涉企业较多、问题表现不一,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城区违规烤漆房做全面整顿,并在此基础上对辖区所有汽车维修企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规范运行,实现绿色转型。

  行政主任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汽修企业VOCs污染防治整治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辖区内66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逐一深入排查。对40家未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和18家虽已安装但未取得达标排放检测报告的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暂停喷漆业务。对多次督促仍未安装的3家企业通过上报有关行政机关进行了关停。2022年12月29日,行政主任部门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后,武都区院于2023年1月对涉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及时回访。经行政主任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城区汽车维修企业全部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汽车维修企业喷漆房规范运行,面貌焕然一新。行政主管部门还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将VOCs污染防治纳入常态化监管工作,建立了动态监控台账,并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汽车维修企业在调漆、喷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提物,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检察机关以生态环保督察为契机,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座谈磋商、检察建议、联合检查、普法宣传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整治VOCs等废弃物随意直排问题,并指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治污、合法排污,促进汽修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同时推动行政机关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从制度机制上实现对辖区汽车维修企业的在线监管,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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